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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翔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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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60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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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村里不分征地补偿款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8日 来源:北京购房贷款纠纷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购房贷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韩翔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韩翔,北京购房贷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韩翔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是不是村里不分征地补偿款

改革开放后,我国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为了响应国家城市规划区域的需要,对于占用村里土地的会给予征地补偿款,但是征地补偿款是发放到农村的集体组织手中,因此就有很多村民有疑问,是不是村里不分征地补偿款

一、村里不分征地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

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

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只要他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集体土地,他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二、怎么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1、关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关于入赘婿的问题。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问题。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

5、关于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

6、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

8、关于服现役的义务兵的问题。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根据了解到村里不分征地补偿款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实际这是按照具体情况去分析的,一般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是一起发放到农村集体组织管理,接着由农村集体组织根据村里农民被占用土地的实际亩数分配到相应的补偿款和补助费用的,所以大家不需要担心不分征地补偿款这一情况。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修建人防工程的目的是为了在战时存放物资,进行人防指挥,并且可以对城市空间进行管理。 由于人防工程是在地下,工程更加复杂,因此要对地下先进行勘察、进行合理的设计、再进行施工。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请大家阅读。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

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遵守下列设计工作基本程序:

签订有法定效力的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参与前期工作;

编制设计文件;

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负责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

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转和竣工验收;

进行工程设计总结和技术回访。

第十五条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简单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在满足初步设计深度的前提下,应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基础资料:总体规划图、工程地质、气象、电力、电信、水源、热力、施工条件等资料;

专业图纸:建筑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断面和防护消波系统;风、水、电专业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房间布置图;指挥工程还应包括隔震、电磁脉冲防护、通信专业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房间布置图;

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和主要设备材料表;

工程设计概算书;

防水、环保、防火、节能、平战功能转换等专篇;

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前提下,应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大样图;

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和设备材料表;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防水、防火、环保、节能、平战功能转换等内容;

建设单位需要时,可做工程预算书;

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零星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与人防指挥所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口部用房和地面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地下人防指挥所同时报批。

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执行。

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送审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文件、资料:

初步设计

1、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2、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2、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3、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具有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取得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合同的规定;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必须完整齐全,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制图标准进行绘制。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当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且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型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隐蔽工程、结构主体工程、专项工程的施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设计项目各工种负责人对相关设计质量负直接;

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技术。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时,应明确一个主体设计单位,由主体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协作单位所负的质量。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于将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应责令改正,并可对发包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于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转包的设计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娜娜砖碑书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应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决定,其行政处罚应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按职权范围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取得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防护、防化、电磁脉冲防护、抗震等专业人员,除本条款规定的外,还指所学专业为上述专业并从事上述专业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包含总则、资质资格管理以及设计质量管理等几个部分,对人防工程设计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利于设计合理的人防工程,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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